一、一般资格标准及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等有效扫描件。 2.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①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扫描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24年或2025年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扫描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 3.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①投标人提供的税收凭据扫描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扫描件。b.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扫描件。c.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①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扫描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扫描件。 b.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扫描件。 c.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以上序号2、3、4资格条件可以采取“信用承诺制”,投标人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的即可参加招标活动,在投标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信用信息查询 5.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评标委员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5.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5.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5.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3)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招标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承诺书或证明材料等)。 7.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有效扫描件(正反面均需复印),投标人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招标活动。(投标人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取消招标文件中关于联合体的全部规定。 二、特定资格标准及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必须为餐饮企业,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项目须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并书面承诺中标后在第一次供餐前为本项目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项目须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 2.投标人须提供自 2023 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在餐饮经营中未发生构成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事故等级的记录(食品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10月5日修订]的规定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分四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声明函。 备注: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规定的资格条件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