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谈判响应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2、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①谈判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谈判响应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 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谈判响应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谈判响应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谈判响应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谈判响应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谈判响应供应商),应选择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 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谈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谈判响应截至时间的当月)中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谈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谈判响应截至时间的当月)中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以上序号2、3、4资格条件可以采取“信用承诺制”,谈判响应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五章)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谈判响应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6、谈判响应供应商应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7、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8、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谈判响应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9、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谈判响应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10、本项目谈判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在本项目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谈判响应供应商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其谈判响应无效。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谈判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谈判响应供应商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谈判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①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谈判响应供应商,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②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谈判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③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谈判响应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谈判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谈判响应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④谈判响应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谈判响应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谈判小组查询结果为准。 11、本项目拒绝联合体谈判响应,取消谈判文件中对联合体的所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