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原件。 3.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5.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财务状况报告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鉴于部分磋商响应供应商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完成编制,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2023年或2024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均视为符合要求。无法按照以上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选择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资信证明(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 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以上序号5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五章)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磋商响应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8.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磋商响应供应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投标时可不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必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其他详见磋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