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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自贸办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文号:财办库〔2024〕265号  日期:2025-03-19

福州市、厦门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厦门片区、平潭片区有关单位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试验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就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做好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自贸试验区采购人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发挥先行先试作用,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精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科学确定政府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严格落实《通知》规定的异常低价审查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具体情形、程序、要求等内容,为评审委员会开展异常低价的审查提供具体依据。

二、完善系统辅助审查功能省财政厅已督促系统运维单位加快开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辅助审查功能,将异常低价情形嵌入采购文件编制环节,并在价格评审阶段实现自动判断,为评审委员会开展异常低价的审查提供辅助。省自贸办梳理汇总形成第一批自贸试验区政府采购主体名单(见附件),系统辅助审查功能上线后将开放给名单所列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使用,不在名单内的自贸试验区采购人应尽快向省财政厅、省自贸办申请开通功能。

三、加强履约验收管理自贸试验区采购人应落实履约验收责任,全面、客观进行履约验收,特别是对于以异常低价中标(成交)供应商又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发现供应商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等违法情形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同级财政部门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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