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供应商: 接采购人通知,本项目磋商文件做如下更正: 将磋商文件第16页"技术因素"项中1-5、1-6、1-7、1-8、1-9各项评审细则内的佐证材料要求,由原表述:“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由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报告须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标识(至少包含CMA标识)并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cx.cnca.cn)的查询截图(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更正为“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由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报告须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标识(至少包含CMA标识),否则不得分。” 其他内容不变。 按磋商文件规定,本通知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通知如与磋商文件中相应条款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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