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要求,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定行业可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 2.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①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25年的年度财务报告。 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 3.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①投标人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b.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c.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①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b.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c.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5.截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三张记录了本招标文件发售期开始后日期的页面查询结果截图)。 6.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从2023年1月1日起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事故,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有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的三张页面查询结果截图为准。 7.投标人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从2023年1月1日起至今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含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在“高级检索”“案由”“刑事案由”内选择“贪污贿赂罪”的查询结果截图为准(查询结果无行贿犯罪记录)。 8.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从2023年1月1日起至今),投标人及其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子公司、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与串通投标相关的违法记录,也未从事过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投标人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9.投标人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投标人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10.投标人必须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采购。 11.投标人须承诺:若中标,保证采购人在使用其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采购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投标人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1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人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13.投标人须承诺:若中标,不将本项目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投标人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14.截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列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集中采购供应商禁入名单。 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人针对本项目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 ①投标人须具有国家工信部颁发的有效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范围须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范围覆盖:福建省内)】。投标人须提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②投标人须在厦门本地有合格的IDC机房。投标人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如机房为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机房为租赁取得的,应同时提供机房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用途明确为IDC机房使用)、出租方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且租赁合同剩余期限应不短于本项目服务期限。 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