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资格条件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运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独立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并提供合格的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并提供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应出具“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破产状态,即投标人应处于正常的营业状况;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及重大工程(货物、服务)质量、安全等问题”的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4.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评标委员会将在资格审查时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或存在管理关系的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的投标(提供承诺函)。 6.投标人应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书或者承诺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中标后不允许转包、分包,能够直接和招标人签署合同(提供承诺函)。 8.被列入招标人的供应商黑名单(禁用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如有投标人被列入招标人供应商黑名单(禁用名单)的情况,其投标无效。在签订合同前,经招标人查询,中标人有被列入招标人的供应商黑名单(禁用名单)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