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资格条件要求: 1.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定行业可以分公司名义参与磋商响应。) 2.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磋商响应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提供相关证明。 4.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在厦门市设有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须设立满一年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磋商响应供应商支持在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下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6.磋商响应供应商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7.磋商响应供应商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8.磋商响应供应商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须提供近3年内(2023年01月01日以来)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的书面声明。 9.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单位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及授权书原件。 10.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在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前磋商响应供应商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其磋商响应无效。(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磋商小组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磋商响应供应商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磋商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①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②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磋商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③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磋商响应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磋商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磋商响应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④磋商响应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磋商小组成员查询结果为准。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每家银行只允许一个主体响应。磋商响应供应商为支行的,需提供总行或厦门市分行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分行或分行以上银行机构的,需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指定服务机构授权书,磋商响应供应商指定服务机构应与最终资金存放网点一致,其营业地址需设立在厦门市思明区或湖里区内,不得随意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