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2.投标人应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类别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提供许可证有效复印件。 3.投标人应提供最近一期(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财务状况报告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则须提供2025年1月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 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以上序号3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投标人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五章)的即可参加招标活动,在投标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投标人代表若不是单位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5.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后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无效。(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评标委员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zxgk.court.gov.cn/shixin )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①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失信主体、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②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③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标委员会查询结果为准。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招标活动。在资格审查时,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对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进行查询。对核查中发现存在关联关系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提交评标委员会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