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2.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1)以三年成交金额为基数,基数≤100万元部分,按1.5%计取;100万元<基数≤500万元部分,按0.8%计取。按此标准计算,服务费如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2)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以转账、汇款等付款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采购代理服务费。(3)本项目为可延续采购的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后,通过采购人服务考核合格后,且在预算资金有保障且服务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根据综合评估的情况可与成交供应商续签下一年合同,续签最多两次,原合同与延续合同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若遇政策调整或者财政资金原因,合同自行终止。(4)本项目属于可延续性服务项目,如成交供应商无法续签合同,可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退还未续签合同部分金额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退回。(5)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最终无法承接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3.采购代理服务费:15611.2元,其中第一年5382元,第二年5382元,第三年4847.2元。 4.采购代理服务费缴交账户明细: 开户名: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厦门银行银隆支行 账 号:8751020109007675 5.保证金退还及服务费缴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叶小姐0592-5333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