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谈判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谈判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谈判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谈判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谈判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谈判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原件。 3.谈判响应供应商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提供有效资质证书复印件。 4.谈判响应供应商须具有国家能源局电力监管机构颁发有效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具备承装、承修、承试类三级及以上资质。凡取得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以外的国家能源局电力监管派出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的,谈判响应供应商还须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承诺(格式自拟)成交后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按《福建电监办关于省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入闽施工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理好相关手续。 5.谈判响应供应商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 6.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谈判响应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谈判响应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其他详见采购文件。 |